湖北省十堰市落地现房销售细则

首个三四线城市跟进!

  中房网讯 (苏晓/文)10月21日,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、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《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》的实施意见,成为首个落实新政的三、四线城市,也是全国第9个出台实施细则的城市。

  在完善商品住房预现售管理方面,实施意见明确:

  存量项目。2026年8月28日(含)前,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,继续执行我市原有商品住房预售管理、资金监管、审批验收、个人信贷等政策。

  续建项目。2026年8月28日(含)前,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,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,继续执行我市原有商品住房预售管理、资金监管、审批验收、个人信贷等政策。

  在途项目。2026年8月28日(含)前,已取得土地,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,优先选择现房销售;继续申请预售的,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,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,报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,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政策申请预售。

  新取得土地项目。2026年8月28日后,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,优先选择现房销售,严格落实现房销售备案、定金监管、交房即交证等全链条管控要求。

  2026年8月28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,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。

  实施意见提出,实行现房销售定金制。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,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,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,定金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%。定金由购房人直接交存至住房资金监管机构账户,监管期间不得使用;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,解除定金监管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,购房人有权按照约定解除定金合同,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,并承担违约责任。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制定。

  推行主办银行制度。2026年8月28日(含)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,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,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;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,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,项目存续期间,开发贷款、项目自有资金、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该账户管理,实行封闭运行、专款专用。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,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销售定金。

  在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方面,严格落实净地出让。健全土地储备库管理制度,严格落实净地入库要求,未达到“三通(水电路)”条件不得入库,从源头提升土地供应质量。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清时限。2026年8月28日(含)后签订出让合同的商品住宅用地,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%,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,余款可延长至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付清,且不计利息。优化公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。2026年8月28日(含)后签订出让合同的商品住宅用地,规划条件按新政策执行:取消配建人才公寓;规划住宅计容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,可不配建幼儿园。

  此外,实施意见还提到提升政务服务效能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。

(来源:中房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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